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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23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16:50 【字体:

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2005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食一〉当处字〔2024〕X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市监依复〔2025〕第X号),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备内部性、过程性的特征,属于应当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未履行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剥夺本人的知情权。本人对此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本单位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本单位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桃源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案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其不予公开的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答复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封面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邮件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其认定事实清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其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市监依复〔2025〕第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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