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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2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11:39 【字体: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2005年1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界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6月24日在抖音店铺“桃源某某农产品”购买酸菜,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另该店还存在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立案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作出的调查处理回复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4年6月24日,在抖音店铺“桃源某某农产品”购买的酸菜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产地等信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由于商家拒绝赔偿或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次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对案涉商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被投诉人为桃源县茶庵铺镇茶庵铺村村民,现在家务农,为响应“三农”政策自主创业,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桃源某某农产品”的店铺。应抖音店铺开设要求,2024年3月18日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其网店销售的酸菜是自家种植蔬菜腌制而成,该酸菜除自家食用外,多余的用于销售,被申请人认为其销售的酸菜是用瓶子储存的一种农副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三无”产品,且案涉商家的抖音店铺已关停。综合上述原因,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反馈。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理由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执法人员对商家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已在举报前关停”,并于决定作出当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商家拒绝调解声明等。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通过申请人投诉发现的商家涉嫌售卖“三无”食品的违法线索,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答复告知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涉嫌违法的线索后,前往涉案商家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商家在其网店销售的酸菜是自家种植蔬菜腌制而成,该酸菜除自家食用外,多余的用于销售,被申请人认为其销售的酸菜是用瓶子储存的一种农副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三无”产品,且案涉商家的抖音店铺已关停。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不构成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理由进行举报,被举报的商家、商品、违法事实和诉求一致,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前提下,要求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商家重新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缺乏具有证明力的有效新证据或线索。因此,对于本次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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