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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25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15:42 【字体:

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办理林地使用权继承登记的职责,于2024年4月18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母亲为户主代表,于1982年在其房屋附近取得一块林地,并由原县林业局颁发了《林地使用证》,2016年其母亲去世后由申请人继续承包该山林,申请人生活及居住地一直在本村本组。2020年12月,申请人和案外人高某兵、燕某平因涉案林地产生林权纠纷,后经相关机关调查,案外人高某兵、燕某平2008年所发林权证因“没有具体真实有效的发证依据”被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16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并形成会议纪要,关于申请人继承母亲林地的问题明确“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权启动办理更正登记”。后因被申请人迟迟未实际办理,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申请人起诉前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及时向被申请人及其产权中心补充了有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身份,申请人母亲原《林地使用证》无其他权属争议。且申请人在常德日报登记有关权属问题,登报的“遗失声明”已寄送至被申请人,并在利害关系人所在的莲某某村村部公示栏公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继承的林地并不是初始发证,不需要发包方重新确认。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林地使用权证继承登记。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主张继承的山林已于2007年换发林权证并登记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已继受取得林权。1982年,黄某枝(申请人母亲)办理了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2007年7月,申请人将户主代表由黄某枝变更为申请人,与莲某某村(原花某某村)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林地家包字〔2007〕2X8号),并申请办理了430689XXX3号林权证,其中包含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所登记的范围,申请人在《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指界员处签署姓名;2.申请人主张登记的林权,超出了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登记林权的范围,且与案外人高某兵430689XXX0号林权证及燕某平430689XXX1号林权证存在重叠,申请人重叠范围的林权尚未取得村委会的发包赋予,林权权属来源不清晰。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1982年,申请人母亲黄某枝(又名黄协某、黄叶某)办理了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林地座落地点为“枫某垭”,四至界限为东至黄某某路,南至某某菜园,西至大某某山,北至某某坎,林地面积未注明。2016年,申请人母亲去世。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桃源县不动产中心递交《关于恳请办理山林继承的申请书》,申请办理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的继承登记。2023年11月10日,桃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不动产继承登记公示》,内容为“黄协某生前不动产位于桃源县盘塘镇莲某某村(林权证:第1XX0号),该不动产由高某某一人继承。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从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予登记并颁发不动产证书”。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办理继承登记,亦未就相关问题给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办理林地使用权继承登记的职责,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申请调解,案件中止。2025年3月4日,因调解无法达成,案件恢复审理。

另查明:2007年,桃源县林业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开始桃源县林权证的核换发工作。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办理430689XXX3号林权证的《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四至界限为:东至某某屋堪,南至高某某组山界,西至高某某组山界,北至某堪,面积为0.8亩,指界员处申请人的签名明显非本人签署,且与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的四至有出入,本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府认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桃源县不动产中心申请办理第1XX0号林地使用证的继承登记,2023年12月1日,公示期已满,被申请人应该根据审理的具体情况作出予以登记的行政行为或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职责,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林地使用权继承登记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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