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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3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16:37 【字体: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桃自然资答复〔2024〕1X号)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确权证并对危房进行重建,被申请人有义务依法办理。被申请人不及时履职审批,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未举行听证,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本人的权利。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依法为本人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确权证,给予本人住宅危房重建审批行政许可。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属于事实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申请人至今没有向桃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案涉危房不符合原址重建要求。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漳江街道办事处、白佛阁社区提交请求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确权证的申请书,要求对申请人名下的4.35亩土地进行确权,并为申请人颁发确权证书。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白佛阁社区提交危房重建申请书。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对于颁证事项,向申请人释明案涉地块已变更为国有土地;对于危房重建事项,建议申请人向白佛阁社区、漳江街道提出申请;因权属调查不充分,导致在国有土地上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将通过法定程序,依法注销申请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请求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确权证的申请书、危房重建申请书、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之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需要先由申请主体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然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漳江街道办事处、白佛阁社区提交请求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确权证的申请书,但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过相应申请。在申请人没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不予支持。

二、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建房申请书;(二)建房审批表;(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建房,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在案涉《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中明确,因权属调查不充分,导致在国有土地上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将通过法定程序,依法注销申请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的该告知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可以举行听证。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举行听证,严重侵害自己的权利。但是,上述规定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必须举行听证。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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