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5〕31号
申请人:翦某某,男,维吾尔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枫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勃(暂代)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枫树乡墟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关于维回新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家庭承包地权属关系清晰,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1995年第二轮延包、2018年土地确权登记时,均与维回新村1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跨组承包的情形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2.行政主体认定错误。本案适格的发包主体为维回新村1组,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列为被处理对象,属于主体认定错误;3.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故该争议不属于行政确权范畴;4.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对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等关键证据进行核实,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维回新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维回新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
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为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维回新村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户承包了维回新村11组的水田24.294亩,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此后,申请人户于1988年享受维回新村11组灾减补贴,于1989年享受尿素、钾肥、柴油等各类补贴,承包期间案涉土地的粮食上交任务由申请人户通过维回新村11组完成。1995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延包三十年(第二轮承包),该土地承包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2016年湖南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工作,申请人户于2016年10月14日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摸底表上记载了
申请人户“承包维回新村11组水田一片”及相关信息,并由承包户翦某福(申请人父亲、户主)、登记员袁某某(维回新村11组组长)签字。
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户在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时提出延包申请,但维回新村11组主张案涉土地为本组所有且不愿再将案涉土地承包给申请人户,双方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处理。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维回新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如下:确认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桃源县枫树乡维回新村11组集体所有;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均属于维回新村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维回新村1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户系以其它方式跨组承包维回新村11组34.81亩土地,该宗土地承包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户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申请人提出的延保申请、维回新村11组农户代表提出的土地权属认定申请报告、1983年回维村(现维回新村)第一生产队粮食上交任务到户花名册、1984年回维村(现维回新村)土地使用登记卡、1984年申请人户土地使用证、2016年申请人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摸底表、申请人户享受维回新村11组各类补贴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和维回新村11组就案涉土地的权属问题产生分歧,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人民政府,有权处理本地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本案为申请人户与维回新村11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被申请人将争议双方列为行政处理对象,主体适格。
二、桃源县人民政府1984年颁发给申请人户的土地使用证第8页第9栏及第9页第9栏上,明确载明“座落:童家湖;丘名:11组田;产量:24.294。同时,被申请人通过查阅本乡土地档案资料、走访当地知情村民、实地勘查争议土地,形成综合证据确认案涉土地属于维回新村11组所有,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申请人称案涉土地属于维回新村1组所有的说法,本府不予支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本案中,土地申请人户家庭成员均为桃源县枫树乡维回新村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案涉土地为维回新村11组集体所有。申请人户在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时对案涉土地提出延包申请,应当事先经维回新村1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维回新村11组集体表示不愿继续承包给维回新村1组的申请人户,故案涉土地在承包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户无权继续承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维回新村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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