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33号
申请人:王某伟,男,汉族,1997年10月出生,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回复,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投诉的处理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投诉不具备正当合理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的“我要投诉”进行投诉(投诉单编号:14307250020250227346XXXX9),称其于2025年2月25日在抖音网店购买到的粘米炸辣椒食品标签不合法,属于“三无”食品,要求组织调解赔偿、立案查处。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被投诉“粘米炸辣椒”是由村民自家制作,除自家食用外,多余用于销售,其原材料为自家种植收割的粘米和辣椒,通过传统手工清洗、腌制、分装在自己家中进行加工,未使用工业化加工设备、未改变原材料基本性状、未添加防腐剂,其种植采集加工销售行为属于农民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属于传统农副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表明了其属性,未对申请人和其他消费者产生误导。被投诉人现已停止销售该产品,对该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且表明拒绝调解。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结果回复至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2311次,举报574次,共计2885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单、询问笔录、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被投诉人相关证照、现场检查照片、抖音店铺及直播橱窗截图、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12315平台登录界面截图、案源登记表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在12315平台页面中对投诉和举报进行明确分类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投诉”时,投诉须知标明:“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子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完该须知并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诉,这表明申请人已经知晓该行为为投诉。因此对于投诉的处理为“是否受理”,而不是“是否立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为投诉,不存在是否立案的问题。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回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25〕1号文件)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界定,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案涉产品是用瓶子储存的一种农副产品,并非食品生产企业工业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不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被投诉人所销售的农副产品不属于必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农产品。被投诉人销售时已展示、表明商品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明确知晓所购商品的性质。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投诉调解处理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时应当依法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主动对申请人所投诉事项是否违法进行了核查,认定被投诉事项不构成违法,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其不予立案决定并非是基于申请人的举报请求而启动,而是基于自身的法定职责依法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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