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35号
申请人:陈某初,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在被申请人处理过程中,申请人接到被举报人的电话。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泄露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向申请人赔偿两万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向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情形,为验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依法从被举报人处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违法泄露申请人信息,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人身财产因此受到损害,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书,称自己在抖音平台购买月某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纸巾,该纸巾由湖南盛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每包只有510张,与店铺页面和产品外包装宣传的每包600张不符。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欺诈行为,侵害申请人知情权,并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实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将处理结果书面或者邮件回复申请人。2月2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核实,案涉纸巾每包600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情形。随后,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但均未接通。3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处调查核实,并调取申请人相关交易信息。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向其告知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和不予奖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泄露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于3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回复、邮件信息、举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案涉商
品照片、现场检查视频、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通话记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交易信息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举报、核查、立案。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但并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情形。案涉企业相关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曾多次联系申请人,但一直联系不上,于是去被举报人处调取申请人相关交易信息,从而联系上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并未违法向被举报人泄露申请人信息,且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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