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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37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16:16 【字体:

申请人:崔某凯,男,汉族,2006年11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问题,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无权对此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派出机构的行为超越职权。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仅提出举报,而并未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义务。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本单位的派出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我要举报”渠道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盛某某某有限公司,称自己在淘宝平台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月某某抽取式面巾纸,该商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20808,但是该标准不适用于擦手纸,案涉企业在案涉商品购买页面标注擦手纸字样,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处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3月1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事项流转至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商品购买页面的标注存在歧义。3月21日,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申请人作出反馈,向其告知案涉企业违法情节轻微,本单位对此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案涉商品照片、网店商品购买页面截图、购物记录、被申请人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业务记录查询件、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中第5条明确“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可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阅读相关提示后仍然提交,可知其已充分了解举报与投诉的不同程序,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举报、核查、立案。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虽然案涉企业在商品购买页面对商品的标注存在歧义,但该情形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性质产生误解,案涉企业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案涉企业相关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举报方面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的通知》(国市监人发〔2022〕4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所一般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三)处理涉及市场监管的投诉举报”之规定,本案中,案涉企业位于桃源县陬市镇,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有权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主张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处理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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