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39号
申请人:钟某,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漆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丽华 镇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长寿街
第三人:涂某林,男,汉族,1946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72510520XXXX2号)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25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第三人的子女以第三人的名义修建房屋侵占申请人土地,损坏申请人财产;2.第三人审批的宅基地与建筑基地不符;3.第三人与第三人的子女一个户,其子女涂某芳有一处房子;4.现建的新房与相邻没有指界,申请人户与第三人户的房屋权属不清、有争议。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被申请人称:1.第三人申请原址翻建房屋程序合规、手续齐全;2.第三人符合“一户一宅”的建房条件;3.申请人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无现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仅有一张内容不完整的购房合同),申请人户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00年1月30日,合同签订时第三人的房屋已存在。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居,第三人系漆河镇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成员。2021年12月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涌泉村村民委员会、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房屋,并签订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当日,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召开关于农村建房的会议,对第三人申请建房进行讨论,会议一致同意通过。2021年12月9日,涌泉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第三人申请建房进行讨论,会议一致同意通过。2021年12月10日,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将第三人的建房申请予以公示。2021年12月18日,因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上报涌泉村村民委员会,涌泉村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被申请人。后经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漆河自然资源所依法核实,该地块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漆河镇农林综合服务站审核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拟用地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审核公示,被申请人审核批准通过。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案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人认为案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25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关于农村建房的会议记录》《村支两委建房的会议记录》《关于涂某林户建房用地的公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等。
本府认为:
关于被申请人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权限适格。
关于作出案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后涌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将第三人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上报涌泉村村民委员会。涌泉村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被申请人。后经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漆河自然资源所依法核实,该地块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漆河镇农林综合服务站审核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拟用地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审核公示,被申请人审核批准通过。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案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以上程序符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72510520XXXX2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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