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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19 16:58 【字体: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95年8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杨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桃市监茶投举复〔2025〕X号)不服,于3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未全面履职、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投诉举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事项没有处理权限;2.被申请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于2024年12月15日在抖音平台“乡某某羊”直播间购买了现杀黑山羊,到货后发现没有检验检疫两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退赔、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公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等。

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被投诉举报人为桃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现在家务农,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家与其父亲共同从事山羊养殖,为响应“三农”政策自主创业,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乡某某羊”的店铺。应抖音店铺开设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将《营业执照》上传,在网店中所销售的“现杀黑山羊羊肉”即来源于其自家家庭养殖的黑山羊,已实施动物免疫。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养殖屠宰销售的行为属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调查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桃市监茶投举复〔2025〕X号),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监管职能,不具备处理权限,建议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告知其被申请人会将此投诉举报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5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将回复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案件移送至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动物免疫证、现场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为肉类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处理权限。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核实,在职权范围内查明商家无其他违法行为后,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及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限的桃源县农业农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依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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