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1号
申请人:张某楼,男,汉族,1997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刘洋岑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渔父北路018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涉及危害社会的行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专题协调会,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请求公开上述会议纪要。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信依复〔2025〕第X号),以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会议纪要。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月30日,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2025年4月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张某楼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桃源县信访局关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邮件信息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组织其他单位参与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专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上述会议纪要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属于研究中的过程性信息,而不是最终的处理办法。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属于住建领域的一类突出问题,针对不同问题小区的特点,有关部门采取的处理办法也有所区别。若对上述会议纪要进行公开,可能导致其他问题小区的业主产生误解,造成公众认知上的混乱,从而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信依复〔2025〕第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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