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2号
申请人:张某楼,男,199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娅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迎宾路01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建依复〔2025〕第X号)不服,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该信息公开申请牵扯民生,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该信息,消极怠慢、推诿扯皮,存在不敢作为、不敢担责的管理作风;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相关信息实际已向申请人主动公开;2.信访工作内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3.公开内容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公开由桃源县信访局组织县政府办房地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桃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桃源县城管执法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召开的就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签署的相关文件”,案涉申请书由县数据局转给被申请人。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建依复〔2025〕第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申请人告知“您申请公开的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协调会相关纪要,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案涉《答复书》于2025年4月3日送达至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方式反映了未某某畔小区封窗相关事宜,2024年12月17日县信访局就申请人反映的事宜组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县信访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也为“公开由桃源县信访局组织县政府办房地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桃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桃源县城管执法局、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街道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召开的就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签署的相关文件”。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县数据局工作提示函等。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并不是未某某畔小区封窗事宜会议纪要的制作机关,也不是该会议纪要的保存机关,仅仅是该会议的参加单位。故被申请人并不是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人负责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而非决定不予公开。
鉴于申请人已经通过网络方式就同一事项向县信访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建依复〔2025〕第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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