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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3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10 10:43 【字体:

申请人:陈某初,男,汉族,1987年9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回复,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补正材料。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被举报人无任何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理及回复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其在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网店月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纸巾,认为纸巾抽数少于产品标明的张数,侵害其权益,要求立案查处、依法奖励。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并通过平台登记分流至桃源县陬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核查处理。2025年2月25日与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进行两次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被举报的纸巾由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月某某抽取式面巾纸,包装标签标注产品规格160mm*180mm,主要成分为原生木浆,保质期三年,卫生标准GB15979,执行标准CB/T20808,生产日期2025年2月5日,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生产企业为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工业园101室,邮编415701,客户热线159736xxxx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为(湘)卫消证字(2024)第0028号,货号C0380 等内容。被申请人在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线随机抽查纸巾并对纸张数量进行了清点,数量为600张,与产品外包装标识一致,现场核查未发现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存在短少数量的违法行为。调查中被申请人多次电话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提供证据配合调查,均未能接通,提示呼入受限。后被申请人要求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后台调取了申请人的购买记录和数据。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申请人,无法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

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进行不予立案审批。2025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纸巾数量短少投诉举报的回复》,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将结果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22次,举报21次,共计43次。被举报人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因包装标识、纸巾数量等问题在12315平台上被投诉举报375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举报人相关证照、通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案源登记表、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12315平台登录界面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回复。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线随机抽查纸巾并对纸张数量进行了清点,数量为600张,与产品外包装标识一致,现场核查未发现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存在短少数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湖南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纸巾数量短少投诉举报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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