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6号
申请人:陈某葵,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译萱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渔父北路01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当罚决字〔2025〕第2xx号)不服,于处罚当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在银行办理业务,车停放在银行门口,保安并未提醒不能停车;2.车上有放置号码牌,被申请人拖车前未打电话告知,浪费行政资源;3.取车交罚款时,工作人员告知有宣传此银行门口禁止停车,银行保安都知情,为何保安不告知,宣传未落实。综上,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执法主体适格、执法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关于银行保安未提醒停车的问题。银行保安并非机动车违停行为的法定执法主体,其是否提醒不是判定停车行为合法性的依据;4.关于未电话通知移车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拖移旨在及时消除对行人通行的影响,维持正常的通行秩序,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同时被申请人也积极推进告知方式的优化,已于4月14日开始采用短信告知。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0日上午9时40分,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发现车牌号为湘JPxxx3的车辆违规停放在漳江街道中国农业银行ATM西北13米无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驾驶员不在现场,通过车载喊话器喊话未找到该车驾驶人员,遂对违停事实拍照取证后采取强制拖移措施,并在车辆违停现场设立了金属告知牌。
同日,申请人前往指定的违停车辆停放点,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当罚决字〔2025〕第2xx号)。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处罚当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执法全过程视频等。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执法主体适格。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桃源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5〕114号)第二条之规定,桃源县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已更名为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具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权和职责。
二、申请人存在违规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妨碍行人通行,违反以上规定,申请人的车辆确属违规停放。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银行保安未提醒停车的问题。银行保安主要负责维护银行内部秩序与保障客户安全,并非机动车违停行为的执法主体,其未提醒不能作为违法停车行为的免责理由。
三、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车辆违规停放,妨碍行人通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拖离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拖移机动车的程序主要包括:1.现场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2.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看,被申请人在拖移申请人案涉车辆时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未电话通知移车的问题。拖移机动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排除妨碍,保障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维护畅通有序的交通秩序,若能够及时联系驾驶员自行驶离,既能达到执法目的,又节约了公共资源。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符合法定要求,但是也要注重执法方式的优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城执当罚决字〔2025〕第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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