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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7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25 11:05 【字体:

申请人:李某中,男,土家族,1964年10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59号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8年12月成为全民合同制职工。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于1998年将申请人除名的行为不合理,在此基础之上,被申请人按82个月认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是错误的。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按正常全民合同制职工的标准办理退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称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于1998年将其除名的行为不合理,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处理范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

1988年12月,申请人入职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1998年10月,申请人被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除名。2011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明确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处理方式。2011年6月,原桃源县社会劳动保障事业管理处对申请人作出《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该审批表注明申请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为6年10月,申请人在“同意上述审核审批意见”一栏中签字确认。2024年10月,申请人办理退休,桃源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中认定其集体企业工作月数为82个月。同月,申请人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退休政策及待遇等问题。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人社答复〔2024〕2x号),对申请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1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招工录取通知、关于给李某中同志除名处理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工作证明、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情况反映等。

本府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第二点“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1988年12月入职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属于大集体企业,申请人相关情形符合参保要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第九点“本意见所称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指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集体企业实际工作并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之规定,本案中,1988年12月,申请人入职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1995年10月,桃源县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上述政策,对申请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应当以1988年12月为起点,以1995年9月为终点,计算其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为82个月。申请人主张以1988年12月为起点,以1998年10月被原桃源县供销合作社除名时为终点,计算其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为118个月,其主张不具有相关依据,本府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人社答复〔2024〕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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