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49号
申请人:伍某成,男,汉族,1951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民政府浔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超林 主任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武陵西路125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导致申请人房屋开裂。为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由原交通运输局征稽所门卫代收,该门卫室不是被申请人的专用收发室,不负责被申请人的邮件收发工作。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才签收该邮件。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其制作与保存主体均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该邮件收件信息为“桃源县人民政府浔阳街道办事处,0736—66xxxx9,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武陵西路125号”,该信息与被申请人官方信息一致。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包括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5月2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物业代收,浔阳办事处门卫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于6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邮件封面照片、邮件动态信息截图、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无论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被申请人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于5月2日送达,截至6月16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主张案涉门卫室不负责单位的邮件收发工作,且被申请人未正式签收该文件。被申请人的主张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其处理流程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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