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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5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12 15:39 【字体:

申请人:连某程,男,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回复,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事项的情形。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桃源县漆河镇某某烧鹅店存在对商品“化洲橘红”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未无偿提供一次性塑料袋、未足额缴纳注册认缴资本、未按规定填写年报等违法行为。对于投诉事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要求案涉商家赔偿一千元,承担维权成本,并登报道歉。对于举报事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案涉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奖励申请人两万元。6月3日,被申请人拨打投诉举报信中的预留号码,但该电话号码已停机,被申请人未能联系上申请人。6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联系申请人,电话号码仍处于停机状态。当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案涉商家存在违规宣传“化洲橘红”润喉止咳功效、未在“化洲橘红”陈列处明码标价、未无偿提供一次性塑料袋等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漆责改字〔2025〕1xx1号),要求案涉商家及时进行改正。案涉商家当场撤下宣传“化洲橘红”功效的墙面贴纸,并下架未售出的“化洲橘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不服,于6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6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案涉商家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反映申请人的索赔主张不合理,案涉商家决定不参与调解,并拒绝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告知函》,因案涉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告知函》,因案涉商家相关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且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案涉商家不予立案,对申请人不予奖励。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两份告知函。6月22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又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上提交投诉222次,提交举报210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告知函、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告知函、邮寄信息、通话截图、音频资料、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5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6月3日、4日尝试电话联系申请人,但该号码处于停机状态。在案涉商家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实质上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对此本府不予支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本案中,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上提交投诉222次,提交举报210次,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明显不是出于正常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应当予以保护的适格消费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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