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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5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1 11:43 【字体:

申请人:曹某楠,男,汉族,1997年7月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6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某某食品厂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雪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告知。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2.作出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作出的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的一封投诉举报函,称其于5月2日在桃源县某某食品厂购买了“雪枣”,认为案涉经营者无冷加工生产许可,存在超范围经营,要求被举报人进行退款并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5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事项。5月26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经营者处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案涉经营者生产“雪枣”的工艺流程是先将成品果胚放进油锅中过油,使之膨化,再将其放入熬煮的糖锅中裹糖(糖需在高温条件下才能保持糖浆状态),最后将其捞出,并趁表面糖浆还处在高温状态下进行裹粉(表面糖浆冷却凝固后糯米粉无法均匀附着在其外表),其中过油、裹糖以及裹粉环节均在高温条件下进行,未超出热加工的生产许可范畴,仍属于热加工糕点,因此调查认定案涉经营者不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案涉食品厂现已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案涉经营者同意对该产品进行退货退

款处理,且明确拒绝调解。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结果通过邮政挂号信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115次,举报114次,共计229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页面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举报单号:2143072500202505151076xxxx3)行为予以回复。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申请人认为案涉经营者无冷加工生产许可,存在超范围经营。但经调查核实案涉食品未超出热加工的许可范畴,属于热加工糕点,因此调查认定案涉经营者没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现有线索不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相关违法事实成立和应当受到处罚,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审查,予以回复,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本案中,申请人并非涉嫌违法行调查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即案件当事人),被申请人将结果告知给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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