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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52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11:46 【字体:

申请人:连某程,男,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6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函(桃市监浔投举复〔2025〕1X号);2.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作出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作出的调查处理回复行

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的一封投诉举报函,称其于5月3日在桃源县某某酒业营销中心购买了自泡酒(包子酒),认为该自泡酒是不合法产品,经营者存在无资质制作自泡酒、店内大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法免费提供塑料袋、虚假宣传等问题,要求赔偿、查处和奖励。5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前往案涉经营者处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核实,对于案涉自泡酒,案涉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和商标注册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向案涉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浔责改字〔2025〕3X号),要求案涉经营者及时改正。案涉经营者同意退款,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拒绝向申请人作出赔偿。5月26日,案涉经营者改正完毕,包括对相关商品进行规范标价、停止提供免费塑料袋、拆除相关虚假宣传标语,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案涉经营者同意退款,但拒绝调解。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连吉程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桃市监浔投举复〔2025〕1X号),将上述处理结果于5月2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函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222次,举报210次,共计432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回复、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生产者的销售单据、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呼和浩特市场监管局对人大代表提案的答复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举报单号:214307250020250527108xxxx9)行为予以回复。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申请人认为案涉经营者存在无资质制作自泡酒、店内大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法免费提供塑料袋、虚假宣传等问题,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产品系某某酒业自行制作,对于案涉自泡酒,案涉经营者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和商标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案涉经营者已完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没有食品安全及欺诈行为,其销售的酒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法商品,并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或线索证明案涉产品违法、产品质量不合格及存在误导问题,现有线索不能证明案涉经营者相关违法事实成立和应当受到处罚,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审查,予以回复,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本案中,申请人并非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即案件当事人),被申请人将结果告知给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的次数,以及申请人2025年6至7月在我府递交的5次复议申请来看,其投诉举报具有频繁性、重复性,明显不是正常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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