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第二批)
一、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摩托车修配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门店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两项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中:整车质量技术要求≤55Kg,检验结论67.8Kg;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要求鞍座长度≤350mm,检验结论500mm),属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3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100元,购进后未售出,已被供货商召回,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桃源县某商行售卖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有三款面包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涉案食品已由当事人经营者当场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小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瓶装液化石油器调节器案
2024年9月1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瓶装液化石油器调节器(规格型号SYT1.2_1/2)进行抽检。经检验,被抽检产品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瓶装液化石油器调节器。该商用瓶装液化石油器调节器当事人共购进10个,进货价为15元/个,零售价 20元/个,共销售了8个,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瓶装液化石油器调节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殡葬机构违规收费案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殡葬机构2022年1月25日至2024年期间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仍按照大厅20元/小时;中厅18元/小时;小厅15元/小时的标准收取空调使用费,违反了(桃发改价〔2022〕4号)文件中“空调使用费据实收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殡葬领域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食品厂生产实际含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群众投诉举报桃源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孜然牙签牛肉”产品净含量不符合标注量的情况,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孜然牙签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检的产品净含量低于包装标注的净含量,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70袋,生产成本价格20元/袋,以3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100元,获利7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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