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激励当事人自我纠错,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公布第二批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桃源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5月2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5年2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货柜内摆放有待售的称重计量食品“海苔蛋卷”已过期148天,重量0.89千克,“无添加蔗糖香葱蔬打”已过期80天,重量1.39千克,货值金额共计45.6元,涉案过期食品已由当事人当场无害化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非餐饮环节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时间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发布食品召回公告;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所列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6月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5年4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两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王老吉”海盐荔枝果汁饮料,货值90元。另发现当事人未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未对购进销售的食品进行记录,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与食品数量相符的设施。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后经当事人申请销毁处置涉案食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依法对涉案食品先行处置予以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对照整改,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超过保质期期限较短,且涉案食品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所列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6月2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5年3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橙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供货商(已移送线索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数量共计85.45kg,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62.1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橙子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取了快检合格证明,留存了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供货商并实施召回措施,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上述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所经营该批次橙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自行改正,并开展召回工作;近两年内未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所列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桃源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6月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桃源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025年3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大红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供货商(已移送线索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数量1件,进价40元,售价3.58元/斤,现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红椒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等证据材料,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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