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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55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16:31 【字体: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确认被申请人在调查程序中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回复,被申请人的处理回复符合法律规定,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处理和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桃源县半某某甜甜品铺销售的“玫瑰石榴桃胶雪燕羹”原料中含有雪燕,而雪燕属于非食品原料,案涉商家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案涉商家依法作出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案涉商家作出处罚,将处理过程电话告知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奖励申请人。5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家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案涉商家销售的自制饮品标签信息不全,但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案涉商家拒绝向申请人作出赔偿。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浔责改字〔2025〕2X号),要求案涉商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桃市监浔投举复〔2025〕1X号),主要内容为“无证据证明雪燕具有毒性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案涉商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因案涉商家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案涉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对案涉事项不予立案,对申请人不予奖励”。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7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邮件封面照片、投诉举报书、案涉商品订单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家销售的“玫瑰石榴桃胶雪燕羹”原料中含有雪燕,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家使用非食品原料雪燕生产食品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称无证据证明雪燕具有毒性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经核查,雪燕不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所列物质。此外,雪燕是苹婆属植物的天然胶状分泌物的商品名,性质类似桃胶,从营养成分来说,雪燕由多糖等物质组成,属于膳食纤维的一种,在雪燕的产地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无证据证明雪燕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适当。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家销售的自制饮品标签信息不全。经核查,案涉商家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该行为未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且案涉商家及时进行改正。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案涉商家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投诉的处理流程是投诉、受理、调解,举报的处理流程是举报、核查、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案涉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案涉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但其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案涉商家及时进行改正,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以上流程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周伟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伟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桃市监浔投举复〔2025〕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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