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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5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6 16:35 【字体:

申请人:姜某伟,男,汉族,1995年12月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峰 大队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北路00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2518019XXXX0)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陬市镇某超市旁临时停车等人买东西,交警的执法人员一下车就给申请人开具了罚单,申请人只是临时停车即使是违停但也及时赶到并挪车,不应该予以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粤TXXXX5的小汽车,于2025年5月21日10时24分许至10时58分许在桃源县陬市镇人民路路段违法停车,时长34分钟。10时51分许执法人员在违停现场通过喊话器要求该小车驶离,并说明此处为严管路段严禁停车,驾驶员对严管路段表示疑惑并表明自己在等家属不愿驶离,据此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合理合法。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1日10时24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粤TXXXX5的小型汽车在桃源县陬市镇人民路路段临时停车,路旁立有“严管路段”的标志牌。10时51分,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陬市中队的民警赶至停车现场,使用喊话器要求申请人立即驶离,驾驶员下车询问此地为何不能停车,民警解释称此路段属于道路交通严管路段,且申请人停车处位于交叉路口处五十米范围内,严禁停车。申请人对严管路段提出质疑并明确表示自己在等家属,不愿驶离。后民警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2518019XXXX0),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在城市严管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及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截图。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停车地点位于陬市镇人民路路段,该路段设有明显的严管路段标志牌,且申请人停车处位于交叉路口处五十米范围内,在民警劝解后申请人拒绝立即驶离,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反交通信号在城市严管路段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之规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已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2518019XXXX0)。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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