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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5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7 16:45 【字体:

申请人:陈某华,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XA686841XXXX3,后经邮政系统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已于5月26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其相关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因邮政投递员工作失误,被申请人实际签收XA686841XXXX3挂号信的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2.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3.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已经进行了收信登记、初步告知、现场核实、组织调解、依法终止调解并短信告知申请人。

本府查明:2025年5月2日申请人在桃源县漆河镇湘某某粮酒坊(以下简称湘某某粮酒坊)购买了一瓶散装药酒。2025年5月23日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单号XA686841XXXX3)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湘某某粮酒坊预包装食品无标签、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该挂号信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的邮件投递记录显示5月26日13时43分“常德市,您的邮件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6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信息后,立即与漆河邮政支局核查信件情况。经查实,因邮政投递员工作失误,5月23日该信件被错误投递至漆河镇仙鹤路居委会。6月13日,投递员将该邮件投递至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漆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信后,启动处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付款记录截图、购买药酒的图片、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为XA686841XXXX3)物流情况查询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漆河邮政支局情况说明、邮递员手持《情况说明》的照片、漆河邮政支局工作人员公示牌、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照片、电话受理告知通话录音光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件可以分为给据邮件、平常邮件。给据邮件是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平常邮件是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信件系挂号信,属于给据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之规定,本案中该挂号信的物流信息显示“常德市,您的邮件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但未注明邮件签收单位及具体签收人信息,亦无签收单位公章及工作人员签字的送达回执,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实际上,因邮递员工作失误导致该挂号信被错误投递,被申请人收到该信件已是2025年6月13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当日启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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