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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2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6:52 【字体: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不予立案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投诉不具备正当合理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5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邮件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在美团上购买的食品“牛肉小串”配料不是牛肉,认为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及制售假劣食品,要求对商家进行立案查处、退还消费费用并依法赔偿。5月20日,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案涉商品在外卖平台标注为“牛肉小串三十串(香辣)”,主料标明为牛肉。商家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为“蓉某某忆牛肉风味手把串”(速冻调制生制品),其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鸭胸肉,并添加牛肉香精等辅料。该产品生产资质齐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5101210XXXX3),进货渠道合法,供货商为桃源县冻某某生商行,商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该商品不存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同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桃市监浔责改字〔2025〕02X号),要求案涉商家如实标注产品的真实原料成分,商家拒绝调解。5月22日,被申请人进行不予立案审批,认为案涉商家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建议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通过邮政挂号信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材料、询问笔录、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书、被投诉人相关证照、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商家页面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及举报行为予以回复,对调解结果进行告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案涉商家在线上商品页面中未如实标注产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规定,经调查其无主观违法故意,原料来源合法,产品无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未构成实际伤害,且在被申请人责令整改后及时进行改正。鉴于案涉商家系初次违法、整改迅速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极其轻微,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处罚合法合规。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权。申请人认为因购买涉案物品而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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