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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7:01 【字体:

申请人:罗某元,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水军  教导员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建设西路延长线100米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不服,于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府于7月7日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准许其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中的火灾事故材料,包括询问笔录7份、气象技术证明1份、用电记录1份、视频监控5份、现场照片卷1套。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本府查明:2025年2月3日,桃源县枫树乡金某床垫厂发生火灾。4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并于4月7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4月30日,申请人作为火灾事故的当事人,要求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中火灾事故材料,包括询问笔录7份、气象技术证明1份、用电记录1份、视频监控5份、现场照片卷1套。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向申请人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1份、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及视频鉴定书1份。

申请人不服该回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所需要的信息,于7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5月13日,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该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火灾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查阅火灾事故证据申请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常消火复字〔2025〕第0XXX号)、《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行政复议答复书、鉴定书、火灾勘验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对于已公开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及视频鉴定书,满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中关于向当事人说明认定情况的基本要求,并主动提供了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材料,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未予公开的材料,询问笔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取证信息,涉及其他被询问人(可能包含第三方)的个人隐私、陈述内容及案件调查细节。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此类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公开可能妨碍调查活动正常进行、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据此不予公开,具有法律依据。气象技术证明、用电记录、视频监控和现场照片同样属于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证据材料和过程性信息。根据《条例》中关于“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以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调查程序保密性的内在要求,被申请人未予公开符合规定。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向当事人公开全部原始调查证据材料。

申请人所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的重要证据材料,是火灾事故认定的重要基础,符合内部性、过程性、非正式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信息特点。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之规定,鉴于行政机关既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也要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后,径行作出告知,无需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予答复。如此,既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有效信息,又有效保护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还节约了行政资源。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涉案信息直接作区分处理后,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桃消火认字〔2025〕第0XXX号)复印件1份、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及视频鉴定书1份,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30日收到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内(2025年5月6日)作出答复并提供了部分材料,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阅复制火灾事故证据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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