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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17:05 【字体:

申请人:向某光,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骏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尧河路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4月19日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被申请人未出警,对此不服,于4月21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5月12日补正。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与漆河镇副镇长、枫岭村村主任、九组组长因道路硬化摊派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认为上述人员涉嫌敲诈勒索,于当天报警,被申请人一直未处理。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再次报警,漆河镇派出所未出警。综上,请求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5年4月19日,被申请人110接警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电话后转至漆河派出所,申请人向民警陈述其与漆河镇副镇长等人因道路硬化摊派问题产生纠纷,上述人员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接警民警在电话里向申请人解释,称该报警事项在之前的工作中已做相关调查,漆河镇人民政府和枫岭村组织村民自发筹集资金修路是为民造福的好事,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形;2.本案程序合法,处置妥当。该报警事项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该警情不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2月,申请人与漆河镇人民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枫岭村村干部、部分村民因村民自发筹资修路问题产生经济纠纷。

2025年4月19日,被申请人110接警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电话后转至漆河派出所,申请人称漆河镇人民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枫岭村村干部、部分村民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其钱财。办案民警向申请人解释称该报警事项在之前的工作中已做相关调查,漆河镇人民政府和枫岭村组织村民自发筹集资金修路,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形,该事项系民事经济纠纷,故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出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等。

另查明:枫岭村村民自发筹资修路期间,申请人未与其他村民达成一致意见,枫岭村村民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后续未让申请人参与筹资。

本府认为: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漆河镇人民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枫岭村村干部、部分村民因村民自发筹资修路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漆河派出所调查后认定申请人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办案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予以告知,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其未出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规章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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