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4号
申请人:王某伟,男,汉族,1997年10月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6月1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举报商家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且不属于轻微违法范畴;2.被申请人认定“及时改正”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权行使不当。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被举报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整改及时且彻底,无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不予立案条件;2.法律适用准确,裁量权行使正当;3.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4年7月4日在抖音平台网购桃源县热市镇湘某某味土特产店的“油泡山胡椒”产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系“三无”食品,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6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案涉商家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被举报人为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桃源县热市镇某某村村民,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初级农产品采购等。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湘某某味土特产店”的店铺,所销售的油泡山胡椒是由自家采摘的山胡椒经食用油浸泡制成。被申请人认为该油泡山胡椒是一种初级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三无”产品。又查明被举报人已于2025年2月停止售卖该产品,现场核查确认被举报人无经营行为,案涉产品库存为零。被申请人于6月5日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对在售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标注完善相关信息,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我局已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家系农村个体工商户,因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未规范标注产品信息,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形。涉案商家在其网店销售的油泡山胡椒是由自家采摘的山胡椒经食用油浸泡制成,属于初级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案涉产品来源清晰可追溯,食品安全风险可控。案涉商家已于2025年2月停止售卖该产品,经营规模极为有限。被申请人基于涉案产品属散装的食用农产品,无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损害,商家改正及时且系初次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权,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后如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与举报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产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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