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5号
申请人:黄某城,男,土家族,1996年7月出生,住址贵州省兴仁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未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称其购买桃源县巧某某烘焙坊销售的巧克力糕点,该商品配料表标注信息不规范,未标注营养表,商家赠送的勺子和滤网未标注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消费争议,要求案涉商家作出赔偿。当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并将其录入全国12315平台。4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案涉赠品的标注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案涉商家无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浔责改字〔2025〕1XX号),要求案涉商家立即予以改正。案涉商家当场修正赠品的标注信息,并拒绝向申请人作出赔偿。4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反馈,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不服,于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上提交投诉1247次,提交举报710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投诉举报信、案涉商品照片、邮件封面照片、购物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业务流转信息时间轴、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后,依法受理并组织申请人与案涉商家进行调解,因案涉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但是投诉受理告知行为是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本案中,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上提交投诉1247次,提交举报710次,其投诉举报行为具有频繁性、重复性,明显不是出于正常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应当予以保护的适格消费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