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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30 11:26 【字体:

申请人:梅某,男,汉族,1988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娅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迎宾路010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答复称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以后,房管局变更为住保办,物业管理职能和所有资料已经移交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公开2016年和2019年物业专家名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2016年和2019年物业专家名册。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建依复〔2025〕第X号),其主要内容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6年和2019年物业专家名册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物业管理的职能职责于2019年底才移交至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7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政策依据清单等。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张物业管理的职能职责于2019年底移交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2019年的物业管理职能变更情况,而不能证明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是否应当公开等相关情况。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足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建依复〔2025〕第X号),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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