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9号
申请人:连某程,男,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不服,于7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作出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且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的一封投诉举报函,称其于5月2日在桃源县盘塘镇李某勇酒坊购买了自泡酒(杨梅酒),认为该自泡酒系不合法产品,商家无资质自行制作自泡酒,存在大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免费提供塑料袋、虚假宣传、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要求赔偿、查处和奖励。5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现场核实,未发现商家生产制作自泡酒等酒类,其销售的酒类均为购进后再销售。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向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食二责改〔2025〕3XX号),要求商家在2025年6月6日前改正,并要求立即提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按要求进行标签标注、按要求明码标价、停止免费提供塑料袋。同日,商家同意退款,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拒绝申请人其他诉求。6月16日,被申请人提交延期申请,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日。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连某程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桃市监食二投举复〔2025〕X号),并于6月27日将上述回复送至中国邮政桃源营业部,邮政工作人员于6月29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222次,举报210次,共计432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回复、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商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家拒绝调解书、商家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年报信息查询打印件、案卷来源审批表、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后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5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6月16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日,6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月27日交给邮政工作人员进行邮寄。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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