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67号
申请人:熊某平,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骏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公答复〔2025〕2X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于2025年7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全面审查意见书,并予以纠正;2.公安机关未依法出警,程序违法;3.相关机关涉嫌伪造证据、隐瞒事实;4.伤情鉴定与申请人儿子熊某无关联性;5.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存在枉法追诉、裁判情形。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未发现处理不公的情况;2.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该案已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建议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17日,申请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司法机关对其儿子熊某犯故意伤害案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经中央巡视组移交,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受理,并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办理合法公正、未发现处理不公的答复。
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申请人儿子熊某与邻居龚某银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致龚某银受伤。后经鉴定龚某银的伤情为左侧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左侧慢性硬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2017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龚某银被伤害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15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16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9月2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熊某申诉。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桃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熊某平反映对被申请人处理其儿子熊某案件不服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架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三份、架桥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龚某银的急诊病历、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及相关调解书等、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所作《意见书》系依《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其性质属信访答复,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未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处理意见不在其列。申请人就信访处理意见申请行政复议,实质系以行政复议程序替代《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于法无据。据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受案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所称“伪造证据”“枉法裁判”等主张,系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质疑,属审判监督程序范畴,非行政复议机关权限所及。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出警行为提出的异议,距该行为发生之日已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之六十日申请期限,且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持续、直接的现实影响,故其请求亦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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