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0号
申请人:陈某华,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杨必胜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南路053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卫生违法行为产生的消费纠纷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处理的事项,被申请人以餐饮行业的监管职能不在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之内为由,对案涉商家的卫生问题不予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有关食品安全许可事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订购了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的住宿服务,案涉商家同时从事住宿与餐饮行业,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家未提供住宿服务中所包含的一日三餐,房间内提供的一次性产品系“三无产品”,案涉商家未公示营业执照,消毒柜未正确通电使用,消毒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等信息空白,店内无灭蝇灯,防鼠设施违法,餐饮服务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申请人主张案涉商家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要求案涉商家停止违法行为,请求退款、赔偿、查处、奖励。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寄投诉举报信。6月1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回复。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相关规定,餐饮行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职能已划归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7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住宿服务预定及入住信息截图、邮件封面照片、邮件物流信息、投诉举报信、现场照片、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等。
本府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6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6月13日告知申请人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解决途径,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第一点“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餐饮行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职能已划归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但有关食品安全许可事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被申请人作为卫生部门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