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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15:55 【字体:

申请人:周某芹,女,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导致申请人无法退货退款,损害申请人的财产权、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回复,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事项。反映其购买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天某购物平台销售的“月某弯”抽取式面巾纸,案涉商家在网购页面宣传案涉商品湿水可用,但案涉商品适用的国家标准不当,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案涉商家无法提供案涉商品的检测报告,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申请人要求案涉商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请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依法作出处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从重罚款,将处理结果和检测报告等资料送达申请人。7月3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案涉商家在网购页面宣传案涉商品湿水可用,但未直接注明案涉商品可干湿两用,其适用的国家标准无误。案涉商家提交案涉商品的相关报告,其检测结果为合格,且现场抽查未发现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7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8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统计信息显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8次,举报5724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案涉商品照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事项业务记录查询、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案涉商家存在商品适用国家标准不当、商品以次充好、商家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经核查,案涉商品适用的国家标准无误,案涉商家提交案涉商品的相关报告,其检测结果为合格,且现场抽查未发现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6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7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其处理程序合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统计信息显示,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8次,举报5724次,其投诉举报行为具有频繁性、重复性,明显不是出于正常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应当予以保护的适格消费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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