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2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16:06 【字体:

申请人:董某伟,男,汉族,2005年10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回复,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2.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举报案件。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依据;3.作出的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4307250020250707397xxxx8),称其于2025年4月13日在网店“月某弯旗舰店”购买了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纸巾,存在未标注层数的违法行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GB/T20808—2022《纸巾》标准要求,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查处、退赔、召回等。

7月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依法对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月某弯”纸巾产品外包装标识有产品规格:120mm×175mm、净含量:300张/包、5层等信息,已标明了产品规格、净含量,完全符合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0808—2022《纸巾》第9.1条规范要求,能够完全满足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知情权。被申请人认定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月某弯”纸巾不存在未标注层数不符合产品执行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

7月7日,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7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并沟通退货退款事宜,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实物证据给被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举报违法事实

不成立的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于7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消费投诉283次,举报495次,共计778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单截图、商品包装照片、网购交易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和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案件办结反馈页面截图、现场调查笔录、厂家的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抽样产品和生产车间照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记录截图、《纸巾》国家标准文本、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查询截图。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案涉厂家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协调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三、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月某弯”纸巾产品外包装标识有产品名称:月某弯抽取式面巾纸、产品规格:120mm×175mm、净含量:300张/包、5层等信息,已标明了产品规格、净含量,完全符合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0808—2022《纸巾》第9.1条规范要求,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知情权。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具有正常的产品使用性能和特点,对消费者权益未造成任何损害,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案涉产品侵害的相关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月某弯”纸巾不存在未标注层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情形,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