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3号
申请人:黄某城,男,土家族,1996年7月出生,住址贵州省兴仁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此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等信息。4月14日,该邮件动态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此不服,于6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黄某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于当日邮寄,内容包含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邮件于7月16日由申请人签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邮件封面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动态信息截图、《关于黄某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于4月14日送达,截至6月30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后被申请人于7月14日作出《关于黄某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已经超过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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