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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7 16:20 【字体:

申请人:罗某,男,汉族,2001年6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6月1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涉案商品为无标签的“三无”产品违法事实明确;2.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严重违法;3.被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未送达书面《不予立案告知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5月13日在抖音店铺“何某某土货”购买了粽子,到货后发现商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认为其属于“三无”产品,商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查处。

5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被举报的商品为手工制作的散装食品,存在包装标识信息不规范的问题,但在销售前已进行真空包装,且在售卖前已告知申请人商品无标签的情况,在网店页面上也明确展示了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属性。该商品使用传统制作工艺,无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损害,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商品不属于“三无”食品,商家系初次违法,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对生产的商品按照相关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商家已依法改正,下架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

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商家不接受调解,建议走其他司法程序”。被申请人于决定作出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商家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仅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未送达书面《不予立案告知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全国12315平台是在全国范围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互联网官方平台,申请人通过该平台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作出回复是适应数字化发展的便捷方式,不会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及其他权利,且相关法律未要求投诉举报回复只能以书面形式送达。综上,被申请人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基于案涉产品属手工制作的散装食品,无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损害,商家改正及时且系初次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的理由为“商家不接受调解,建议走其他司法程序”是否恰当的问题。调解是对投诉案件履行职责的法定方式,不能作为举报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商家进行了调查,查明不符合举报立案的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在对申请人的回复中未将调查情况写明,内容存在瑕疵,考虑到上述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影响轻微,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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