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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9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30 16:25 【字体:

申请人:包某,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未完全履行职责,对此不服,于7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每项履职申请作出明确答复,该不予答复行为属于遗漏履职申请的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和认定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调查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其于6月20日在湖南省临湘市和某某生活超市花费9.9元购买了一提悬挂式抽纸,该商品的生产厂家为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该抽纸未依照法定执行标准标注纸巾具体层数,要求:1.依法确认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销售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举报人;3.依法分别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请求并对案件做好保密工作;4.责令被举报人退款并赔偿;5.将行政处罚结果录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6月25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案涉商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纸巾(货号C0391)产品名称为“月某弯悬挂面巾纸”,外包装上标注了“净含量2180张”“产品规格:155mm*175mm”“5层”及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等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未标注纸巾具体层数的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认为商品的层数标注位置不够醒目,字体较小,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商家规范改进。当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7月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沟通了解,被投诉方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走法律程序解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未检查到存在未标识具体层数的情况,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公司生产纸巾喷码设备可能会由于缺墨导致部分标识缺少,但并不影响消费者使用,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所反映的情况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由于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拒绝调解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由商家出具的拒绝调解书可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未检查到抽纸存在未标识具体层数的情况,案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申请人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因缺墨导致部分标识缺少,不影响消费者使用,案涉商家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基于上述理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四、本案中,被申请人分别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请求,对于投诉请求,因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于举报请求,案涉商家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举报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不符合责令被举报人退款并赔偿、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举报人的情形,被申请人已根据实际情况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商家限期整改,并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未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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