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80号
申请人:陈某华,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水军 教导员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桃花大道丹阳和庭西侧约230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7月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6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XA68684xxxx3,被申请人于6月8日签收,截至7月3日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对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提出的投诉举报行为属于法律性质上的举报,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实地核查、立案调查、通知送达程序合法,不存在超出法定办结时限的行为。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在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订购双人房一间,入住后就该酒店存在消防通道无法通行、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缺失、灭火器不足、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过期等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
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6月9日被申请人对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进行现场核实,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日,因申请人电话未接通,被申请人无法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6月16日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限期整改完毕,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复查。6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就举报处理情况进行了反馈。7月1日被申请人将《关于桃源县漳江镇启某某务酒店和桃源县明某楼酒店(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投诉的情况说明》与相关佐证材料邮寄至申请人。7月4日申请人母亲签收了该文件,被申请人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实了签收情况。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关于桃源县漳江镇启某某务酒店和桃源县明某楼酒店(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投诉的情况说明》、邮寄信息、通话截图、投诉举报信、现场照片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二是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在入住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时,发现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基于自身安全向被申请人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因此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6月9日对桃源县漳江街道启某某务酒店进行现场核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月16日整改完毕,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复查,7月1日将《关于桃源县漳江镇启某某务酒店和桃源县明某楼酒店(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投诉的情况说明》与相关佐证材料邮寄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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