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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77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28 16:31 【字体:

申请人:伍某成,男,汉族,1951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导致申请人房屋开裂。为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部分不存在,部分属于过程性信息或国家秘密,根据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余政府信息已依照规定提供给申请人;2.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5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沅水桃源枢纽二线船闸暨桃源沅水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2日签收。

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沅水桃源枢纽二线船闸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项内容中的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据分析可能是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实际为勘测定界图),以及第二项内容中的拟征地公告(实际为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实际均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已予以公开,并根据《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已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二、第一项内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存在,据分析可能是国土空间规划,建议申请人自行到政府官方网站查看。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三、第一项内容中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相关资料格式要求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4〕18号)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开展相关工作,内容不存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已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没有开展该项工作,因此内容不存在。第二项内容中的征地公告因暂未发布,内容不存在。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四、第一项内容中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5月24日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对该答复书的内容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封面照片、邮件动态信息截图、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等。

本府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修订后,对原“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虽然材料名称调整,但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仍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知晓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审批机关、土地利用情况等核心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应以行政决策是否完成作为判断标准。若行政决定已作出,此前的讨论记录、请示报告等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依法公开。农用地转用方案作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核心法律文件,在获批后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主动公开渠道或依申请公开程序获取该文件,以监督征地行为的合法性,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农用地转用方案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之规定,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解释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存在,并提供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查询方式,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未在复议答复阶段向本府提供定密依据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府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内容没有证据、依据,应予以撤销。

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土地利用现状图”“征地红线图”及第二项内容中“征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1.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已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此内容不存在;2.征地红线图实际为勘测定界图;3.征地公告因暂未发布,暂不存在”。但被申请人未在复议答复阶段向本府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予以证明,本府视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的相应答复内容没有证据、依据,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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