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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教罚字〔2025〕第 1 号)

来源:桃源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5-12-02 13:46 【字体:

桃教罚字〔2025〕第 1 号

当事人情况:桃源县汇世纪教育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平定,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中路39号三楼,办学许可证:教民243072570002588号,办学内容: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培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7250985147621。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8月租用万美公寓附近两处私房在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培训时间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2张,现场收集的《学生信息调查表》、学生收据2本、《学生上课签到表》,《法人代表张平定询问笔录》、《学校执行校长单美春询问笔录》、学校教师询问笔录2份、学生家长询问笔录2份。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教罚告字〔2025〕第1号),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公司共收取36名学生家长培训费用58947元,已消课费用21419.5元,退还学生家长未消课费用37527.5元。扣除已退还学生家长未消课费用37527.5元后,认定违法所得21419.5元。

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你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间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退还学生未消课费用,符合《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条“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行政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419.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桃源县财政局账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9080725292195990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桃源县教育局

2025年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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