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第三批)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10:29 【字体:

一、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医疗机构违规收费案

2025年2月1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桃源县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规加价销售药品金额共计601788.55元。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给原交费者。当事人因手工操作结算,未进入医保系统,药品销售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与录入,对就医买药人员无法查证,就违规加价销售药品时多收的价款无法进行退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加价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1788.55元和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托管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5月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6月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以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培训机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宣传单和经营场所各处均可见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字样,当事人抖音和微信公众号上,也标示有他人注册商标字样。经查,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权利人享有专用权。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且未获得权利人的任何授权、许可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商标侵权,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爆竹案

2025年3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爆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检测检验中心检验,烧成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爆竹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购入,共采购80件,已销售54件,剩余26件退回生产厂家,货值金额6400元,违法所得共计8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爆竹,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及罚款6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专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1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促进奶粉销售,制作宣传单页并组织会销,暗示商品具有“抗菌、抗癌、抗病毒、抑制细菌生长、增强免疫力、巩固身体健康等”的功效,但无法提供所暗示和宣传功效的相关科学证明,系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特定保健功效,宣传内容缺乏科学依据,与事实不符。宣传对象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虚假宣传,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商户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5月,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8月2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在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延期的情况下,将已过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涂改为发证日期2023年8月2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并进行复印用于食品对外销售时使用。经查,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已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