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桃政函〔2025〕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和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桃源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武装部
2025年12月15日
贯彻落实《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若干措施
为做好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激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湘政发〔202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扶持就业创业。在同等条件下,基干民兵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提供优先服务。在县域内各公路客运站,基干民兵可享受使用优先通道(窗口)购票、安检、乘坐等服务。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各服务网点,基干民兵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业务等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县、乡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金融监管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桃源的分支机构)
三、享受门票减免。县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为基干民兵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同时提供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文旅广体局)
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广泛开展民兵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桃源融媒等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政工科、县融媒体中心)
五、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年春节、建军节期间,给全县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对贡献突出、生活有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责任单位:县人武部政工科、各编兵单位)
六、提供经济补偿。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人武部商县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责任单位:桃源高新区、县人武部军事科、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七、保障民兵工作经费。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可以对民兵工作经费进行补助。按标准发放民兵干部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所需经费在各级武装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分级保障。(责任单位:县人武部保障科、县财政局、各编兵单位)
八、减免企业税收。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从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九、享受扶持政策。受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武部表彰的民兵工作实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可享受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政工科、县自然资源局、县数据局)
十、优先推荐表彰奖励。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优先纳入军地联合表彰范围,并积极推荐为地方表彰奖励对象,相关材料计入个人档案;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民兵工作实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纳入军地联合表彰和地方表彰奖励推荐对象。(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武部政工科、县人社局、县党史办)
十一、购买保险。为基干民兵统一购买“军事勤务伤亡保险”。(责任单位:县人武部保障科)
十二、发放补助。为基干民兵发放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制式服装等待遇保障。平时遂行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任务(含跨地级市、县市区),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武部按权限审批、按程序指挥,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落实相关报酬或者补助。(责任单位:县人武部军事科、县人武部保障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各编兵单位)
十三、保障基本福利待遇。参与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不得因民兵履行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编兵单位)
十四、落实抚恤优待。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生伤病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救治;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十五、开展帮扶援助。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其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帮助解决。(责任单位: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持有湖南省民兵工作有效凭证(湖南省各军分区〈警备区〉核准发放的《湖南省基干民兵证》和优待卡、县人武部统一出具的优待编组证明和优待证明)的民兵和编兵单位,可享受以上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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