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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82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04 16:03 【字体:

申请人:杨某国,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毕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尧河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公答复〔2025〕0X号)不服,于7月1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公答复〔2025〕0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本府查明:

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向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信访人杨某国被伤害一案中,当地民警刘某辉、陈某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徇私舞弊,不处理犯罪嫌疑人”的问题。5月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信访案件,并于5月27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公答复〔2025〕0X号),答复申请人“经核查,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因为‘杨某国被伤害’一案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依规,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首先有行政复议机关的维持,其次本案接受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最后经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收到涉案答复意见书后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公答复〔2025〕0X号)等。

本府认为: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因对“杨某国被伤害一案”中民警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徇私舞弊的问题不服而提出信访,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实质是申诉信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仅对申请人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没有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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