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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83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09 16:10 【字体:

申请人:卢某红,男,汉族,1990年7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确认上述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该邮件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投诉举报的告知不受相关期限约束;申请人的行为并非合法行为,其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号为XA369567XXXX4。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于6月9日在美团外卖店铺“煮某某妈特色拌粉广式糖水(桃源店)”购买了一份桃胶芋圆西米全家福,桃胶未依法标注不适宜人群以及食用限量,要求查处和赔偿。6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挂号信并进行处理。经查明,被投诉举报人是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餐饮经营者,可现场制售、网上销售食品,被投诉举报的食品属于合法制作销售的合法商品,不存在任何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该饮品中含有少量桃胶,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相关规定,桃胶属于国家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是以桃树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制成,主要营养成分为膳食纤维、多糖、水分、蛋白质和维生素等,在我国湖北、江苏及浙江等地区有一定的食用历史,食用方式主要有做汤、粥、羹、甜品等,公告要求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这是对生产有标签标识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被投诉举报的食品属于餐饮制作的食品,餐饮制作可使用合法食品原料包括新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餐饮制作的食品不属于预包装和散装食品范畴,不强制要求贴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在正常餐饮制售行为中食品安全性可控。关于投诉,6月19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协商,商家于同日作出书面说明,明确拒绝调解。关于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进行核查,经查商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查处条件,被申请人于6月19日决定不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已于6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上传回复。申请人不服,于8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2021年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投诉347次,举报206次,共计553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申请人与案外商家聊天转账记录、商家拒绝赔偿的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

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后,依法受理并组织申请人与案涉商家进行调解,因案涉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但是投诉受理告知行为是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关于举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查被举报人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查处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6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上传回复,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本案中,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该平台上提交投诉347次,提交举报206次,其投诉举报行为具有频繁性、重复性,明显不是出于正常消费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应当予以保护的适格消费者,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告知不受相关期限的约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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