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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84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11 16:15 【字体:

申请人:张某成,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8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举报商家虚假标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且不予立案告知书未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2.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多项强制性规定;3.被申请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查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称其于2025年6月19日在网店“阙某某霸食品旗舰店”购买了6袋“鲜湿米粉”,到货后发现依据商品的营养成分表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能量计算公式得出的商品能量最高值为574千焦/100克,与该商品实际标示值578千焦/100克有明显误差,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申请人要求商家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向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于7月3日签收。

7月3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7月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核实,调取收集了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保鲜米粉检测报告》(编号FHN20241155838)等相关证据,其中《保鲜米粉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检测出的能量为578千焦/100克。综合上述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商家销售的“鲜湿米粉”营养成分表标注符合法律规定,现有线索不能证明被举报商家的违法事实成立。当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案涉“鲜湿米粉”营养成分表能量的计算值与标示值不一致,但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规定,在理论上,标示的能量值应等于供能营养素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形,故申请人举报的事实不成立,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又因案涉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7月18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保鲜米粉检测报告》(编号FHN20241155838)、现场笔录、拒绝调解书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由商家出具的拒绝调解书可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规定,获得营养成分的方法有: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2.间接计算法: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对于采用计算法的,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根据营养成分表的原料配方计算仅是获取食品营养成分数据的来源之一,而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是获取食品营养成分数据的有效和直接来源。本案中,案涉商家提供了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鲜湿米粉”商品的《保鲜米粉检测报告》(编号FHN20241155838),报告显示案涉“鲜湿米粉”的能量为578千焦/100克,与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所载明的数据一致,与申请人根据营养成分表的原料配方计算得出的574千焦/100克相比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不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形。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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