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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5〕8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05 16:33 【字体:

申请人:刘某志,男,汉族,2005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9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举报商家虚假宣传,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查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其于8月16日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份500g的“宫廷桃酥”,该商品的生产厂家为桃源县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认为商家无任何历史文献、权威认证证明该商品与“宫廷”的关联,故为虚假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识有封建迷信内容,要求调解、赔偿、查处、奖励。

8月25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8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调取收集了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桃酥检测报告》(编号AW20250184)等相关证据,商家出具了《情况说明》,解释称“宫廷桃酥”系传统点心的历史名称,而非现代地理标志或专属称谓,未受到法律或文化层面的限制。综合上述证据,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商家销售的“宫廷桃酥”不存在封建用语和夸大宣传的内容,现有线索不能证明被举报商家的违法事实成立。当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9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桃酥检测报告(编号AW20250184)、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拒绝调解书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由商家出具的拒绝调解书可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家是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合法企业,并提供了“宫廷桃酥”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情况说明》。“宫廷桃酥”作为历史悠久的传统点心名称,其命名源于明代宫廷配方的民间传承,其名称中的“宫廷”二字主要是对历史渊源的表述,而非现代地理标志或专属称谓,这一名称目前仍在沿用,其作为传统点心的历史名称未受法律限制或禁止,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因被误导欺诈致其人身财产和健康权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综合上述原因并经现场核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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