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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15 16:39 【字体:

申请人:罗某方,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59号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准,而不能适用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被申请人认定原柴油机厂有权开除申请人厂籍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正确。申请人在1995年10月1日前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均已计入统筹资金。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

1984年10月至1989年2月,申请人在部队服役。1991年6月,经原桃源县劳动局安置,申请人在原桃源柴油机厂参加工作。1997年6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1997桃刑初字第3X号),对申请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月,原桃源柴油机厂作出《关于给予罗某方开除厂籍的处分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决定,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2024年8月,申请人办理退休。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工龄认定错误相关问题。同日,常德市人社局将相关事项转送给被申请人进行处理。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相关事项,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5月20日,被申请人适用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件相关规定,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人社答复〔2025〕3X号),载明按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是1995年10月,无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对此不服,于7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95年10月,常德市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诉书、来信转办单、关于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关于给予罗某方开除厂籍的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依法履职程序受理告知书、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常德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社会保险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第六条第五项“‘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点“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之规定,本案中,常德市于1995年10月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于此时建立,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符合上述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在1995年10月之前的工龄是否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点“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娄劳社〔2007〕62号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劳社〔2007〕224号)第一点第(四)项“一、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四)职工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后算起”之规定,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以前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原桃源柴油机厂对申请人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决定。申请人受到开除处分以前的劳动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四、关于办理程序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5月12日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受理该事项后,于5月13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于5月20日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其办理程序合法。

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准,被申请人认定原柴油机厂有权开除申请人厂籍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柴油机厂作出的开除决定是否合法并不属于被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审查范围,且在被申请人核定前,该开除决定尚未经任何仲裁或诉讼程序推翻或撤销,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无视同缴费年限,其结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桃人社答复〔2025〕3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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