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3号
申请人:陈某,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杨必胜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路05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该信息由湖南华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建议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获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未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涉嫌包庇企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
被申请人称:1.对职业病岗位的评价由用人单位聘请职业技术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公开主体;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公开晟某公司车间铸轧车间评判为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依据,以及检测报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桃源县数据局转给被申请人。2025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卫依复〔2025〕第X号),向申请人告知了该信息的制作机构、保存单位及联系方式。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1月4日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将处理后的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邮寄给申请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桃源县数据局关于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提示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信息等。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之规定,职业卫生档案主要由用人单位建立和保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职业病主管部门之一,不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获取该检测、评价结果,更应该监督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公布。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检测、评价结果,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用人单位获取该信息,于法无据。鉴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已经重新将该信息向申请人公开,责令其重新做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桃卫依复〔2025〕第X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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