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暨“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第四批)
一、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4月1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技术支持医院”名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开始在公司楼外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技术支持医院”字样,并在大门旁悬挂“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技术支持医院”招牌。并于2025年3月27日与常德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合同期限6个月。随后,常德某文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开始在桃源县5个小区内使用“喜屏”电子显示屏投放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技术支持医院”字样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含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技术支持医院”字样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雷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限制从业案
2023年4月至7月期间,雷某为经营桃源县某食品加工厂,采购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白条冻鸭加工制作酱板鸭出售。2025年6月30日,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判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五万元,当事人退缴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鲜肉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2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鲜肉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起,在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某民房中设点擅自从事食用猪油的炼制加工。经查,当事人炼制猪油的原材料为合法途径购进,经动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猪油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食用猪油符合GB/T8937-2023《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国家标准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桃源县森林公安,经公安调查认定当事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猪油3桶,炼油原材料80.3公斤、违法所得及罚款34911.6元的行政处罚。
四、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5月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产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组分项(C3及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自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3吨。目前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475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鱼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3月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淡水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14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上述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经营的鳝鱼(淡水鱼)兽药残留数值较高,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桃源县森林公安局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025年4月24日,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鳝鱼(淡水鱼),是2025年3月3日从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钟某处购进,共购进50斤,其中售出18.6斤,抽样检测6.2斤,剩余25.2斤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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